雇佣劳作时发生意外,这两起案子漳浦法院这

案例一:年间,陈某开始收购农作物,并雇佣林某组织人员收割农作物,林某随后邀请谢某一同收割。谢某在收割农作物时,因突发疾病倒地,后被人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的丈夫和儿子以陈某和林某为被告,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陈某以自己对谢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为由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理,认定陈某在该案中确实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判令陈某分担损失元。案例二:郑某受雇于包工头林某甲,为业主林某乙建房,在工作过程中跌落受伤,医院救治,最终造成瘫痪。后郑某以林某甲、林某乙为被告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林某乙认为其已经将工程交由林某甲承揽,对此并无过错。经法院审理,最后认定林某乙作为在建房屋的业主,对于事故的发生虽不存在过错,但郑某在为林某乙利益劳动的过程中身受重伤进而丧失劳动能力,虽有其自身过失责任,但鉴于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基于公平角度,在林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同时判决业主林某乙分担郑某由此遭受的部分损失。来源:漳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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