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白皮书),公布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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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2.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3.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4.王伙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5.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租赁合同纠纷案
6.福州市台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福州市台江区正祥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7.曾庆源诉孙先轸等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
8.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永安市吉盛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9.寿宁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10.长汀法院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事例
案例一
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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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尚先故居是莆田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年3月,武夷公司取得包括郭尚先故居在内的5.88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年11月,莆田市政府向福建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将郭尚先故居异地迁至绶溪公园内。省政府办公厅复函要求莆田市政府对郭尚先故居予以原址保护。武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根据莆田市政府的请示,郭尚先故居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古建筑文物。省政府经征询省文化厅的意见,作出郭尚先故居应予原址保护的行政批复,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古建筑与当地的地理、历史、气候条件以及风土人物、文化氛围密切相关,寄托着当地人的情感与记忆,一旦脱离相关环境,容易对其文化脉络造成割裂甚至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古建筑应尽量予以原址保护。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省政府要求予以原址保护的行政行为,确立了“原址保护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存古建筑文物的全部历史信息,充分彰显了司法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和善意,让文物留存,让历史延续。
案例二
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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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4月间,被告人廖绩松伙同他人,盗掘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窑址内的建盏,并进行倒卖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掘的建盏,经鉴定,被盗掘的建盏中有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其余数十块为一般文物及文物标本。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绩松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廖绩松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绩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将被告人廖绩松犯罪所得款、扣押在案的建盏、参与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绩松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古文化遗址是反映古人类生活的重要文化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树立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盏产自南平市建阳区,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建窑建盏烧制技术”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绩松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作出判决,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也体现了对被盗掘文物本身的完整保护,是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有力贯彻,凸显人民法院保护文物、守护遗产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三
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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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1月,韦重超(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李赛元等人到漳浦县海域盗捞海底沉船上的文物瓷器共计件,其中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82件,文物标本2件。该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发后,李赛元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上述盗捞文物价值合计元。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赛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国家所有的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李赛元等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李赛元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文物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积淀着中华民族的艺术能量和文化自信,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受暴利驱动,走私、盗窃、倒卖等各类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文物安全。本案被告人结伙盗捞水下文物,是典型的盗窃文物犯罪。一审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用足用好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从重、从快审判盗窃文物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利于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使全社会真正树立保护文物守护文明的共识。
案例四
王伙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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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1月,被告人王伙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油锯砍伐位于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桃花州山场内的1株古枫杨树,售卖后获利元。经鉴定,被砍伐的古树树种为枫杨,属登记在册的保护古树,年龄年,保护等级3级,林木价值元。永泰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王伙莲有自首情节和取得谅解等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伙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支付被其采伐古树的森林生态修复费用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1元;责令王伙莲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伙莲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城市和乡村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之一,是绿色文化传承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和遗传学价值。本案中,永泰县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三种手段,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被告人支付森林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是人民法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创新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生动实践。
案例五
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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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原泉州市工业局供销经理部向苏廷玉故居原产权人胡金华租赁该房屋做办公场所,并在该房屋土地范围内新建了一栋二层“综合楼”。此后,产权人和代管人长期对苏廷玉故居缺乏有效管理,而该部门改制为国有企业,成为苏廷玉故居的实际代管人。年,该国企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泉州市鲤城印记闽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文化公司对苏廷玉故居进行修缮和建设,并进行文化推广及经营。苏廷玉故居的现产权人胡传勤、王秀丽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文化公司在古建筑修缮、闽南传统文化推广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而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且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为更有利于文物保护,维护苏廷玉故居的完整性,充分挖掘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现产权人与该文化公司重新签订15年的租赁合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对文物的利用和保护并不必然是一对矛盾。对文物在严格保护中科学合理利用,可以更好地唤醒文物的历史记忆,彰显文物的自身使用价值,让古老文物焕发时代魅力。苏廷玉作为闽南文化名人,其故居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是泉州市目前面积较大、保存较为完整的官邸之一。人民法院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引入文化创意产业公司的专业力量,将故居改造为闽南特色艺术空间,探索出历史古厝活化利用的道路,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地注入古城保护创新中,让闽南古厝“活”起来。此案的成功化解,对类似文物的保护利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例六
福州市台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福州市台江区正祥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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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白马南路号的汀州会馆在年至年期间由福州市台江区文联使用和管理。年,该文联与福州市正祥花店就汀州会馆左右两侧空地签订租赁合同。其间,因汀州会馆的修缮需要,租赁场地被占用。花店对租金和水电费等提出异议,并在租期届满后,继续占用租赁场地,拖延了古厝修复进度。年6月,该文联与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福州古厝与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审理。法庭经多方调查并组织沟通,促成双方对部分水电费、占用费的负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年8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花店向文联支付租金和场地占用费计元。双方均已服判息讼。
典型意义
涉文物案件因其专业性强,需由专业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才能为文物保护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司法服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遗产保护巡回法庭,采取跨域立案、集中审理、法治宣教等方式开展诉讼服务,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专业组织保障。汀州会馆作为福州市台江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蕴藏丰富的历史信息,理应重新定位、“活化”利用。巡回法庭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促成双方求同存异,并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讼,促进了汀州会馆的进一步提升利用。此案对司法助力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七
曾庆源诉孙先轸等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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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曾庆源为厦门市安海路37号房产的共有权人之一。曾庆源与孙先轸等7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年6月判决被告孙先轸等7人三个月内举家迁出涉案房屋。判决生效后,孙先轸等人未主动履行腾退义务,曾庆源遂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值鼓浪屿申遗成功,涉案房产修缮工作迫在眉睫。面对腾退时间紧、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的严峻态势,执行干警先后十多次上岛勘察现场,走访了解涉案房产具体情况,并多次传唤、约谈被执行人,突出因人施策,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针对性执行措施。年5月8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曾庆源确认已经收回涉案房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鼓浪屿申遗成功期间的一起涉历史建筑腾退执行案件,对于解决侨房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成分复杂,房屋使用情况各异,体现鼓浪屿侨房使用历史变迁过程,因此腾退工作难度很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和居住权利,依法推进执行程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被执行人因人施策,妥善化解侨房腾退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风险,并以申遗保护工作为契机,以高效执行模式保障了鼓浪屿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八
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永安市吉盛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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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兴业银行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吉盛公司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吉盛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为其所有的位于永安市上吉山71号的土地、厂房及机械设备,该土地上坐落有国家挂牌保护文物原福建省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抗战时内迁永安的遗址,且该土地上登记有多个工业厂房的房屋所有权,部分厂房已被异地法院首先查封,如分割拍卖不利于抗战文物遗址保护。永安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积极与首封法院沟通,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注拍卖标的物上坐落有国家保护文物,要求意向竞买人依法履行后续文物保护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后拒不腾退,永安市人民法院决定实施强制腾空,并委托永安市公证处现场录像,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
典型意义
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积极与异地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沟通,对拍卖方式达成共识,通过整体拍卖避免了因分割拍卖可能产生的不利于文物保护的问题,并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要求意向竞买人依法履行后续文物保护义务,还创新引入公证监督,确保强制腾空不对文物造成损害,多措并举强化文物保护,在依法腾空涉案土地厂房的同时兼顾对抗战文物的保护,实现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寿宁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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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8月10日,寿宁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吴立业在寿宁县坑底乡司前村后溪流域(杨梅州古廊桥下)友谊水电站库区、河道内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法,决定处罚:1.立即停止在杨梅州水电站厂房上下游河道开采砂石料的行为,十日内拆除现场所有制砂设备,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河道原貌;2.没收非法所得元;3.并处罚款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经催告,吴立业仍未履行缴纳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寿宁县水利局遂申请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寿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寿宁县水利局作出的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裁定准予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寿宁古廊桥是历史遗存在闽浙山区的文化瑰宝,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本案被执行人的采砂行为严重破坏古廊桥的生态环境,同时还会破坏河道原貌,汛期可能会引发坍塌等地质事故。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文化遗产需要司法保护。寿宁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准予执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加大对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古廊桥周边的生态环境,给社会公众以预防、警示作用。
案例十
长汀法院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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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长汀是红色革命圣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汀县人民法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出台关于执法司法联动保护的实施意见,建立公益保护、诉非解纷等七项协作机制,凝聚文物保护合力。设立法官工作室,靠前服务重点文化场所保护。卧龙书院是该县重要的历史文化景点,书院旁的西城墙路段交通极不便利,制约了卧龙书院的保护和发展。年3月,长汀县决定对该路段进行征迁拓宽。长汀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跟进服务,以执法司法联动促拆助保项目化为抓手,走访未签协议的业主,释法晰理、解疑答惑,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宣讲参与名城保护的正向效益、公共利益及长远意义,最终促成了多户群众征收协议的签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如何妥善化解涉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时代责任。此案是诉前化解涉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争议的典型事例。长汀县人民法院主动靠前服务历史文物保护格局,积极为名城保护建言献策,探索建立联动联调机制,推行法官工作室工作模式,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了涉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实质化解,有力保障了涉名城保护征迁与修缮,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供稿:行政庭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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