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漳浦县政府网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多则土地预公告及批复。
绥安镇
1
关于同意复办漳浦县绥西小学的批复
地址;漳浦职校旧校区
招生时间:年9月
办学规模:36个教学班,完小建制
暂隶属管理学校:漳浦县绥安中心学校
详情如下:
县教育局:
你局《关于复办漳浦县绥西小学的请示》(浦教〔〕8号)收悉。为缓解县城区小学学位不足问题,经研究,同意在漳浦职校旧校区复办“漳浦县绥西小学”,复办后的漳浦县绥西小学自年9月开始招生办学,办学规模36个教学班,完小建制,暂隶属漳浦县绥安中心学校管理。
你局要负责牵头做好办学设施设备、师资配套、施教区划分等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如期招生办学。
特此批复。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17日
2
关于漳浦县蓝理路及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供地的批复
具体项目:漳浦县蓝理路及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面积:3.公顷
土地使用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
详情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漳浦县蓝理路及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办理建设用地供地的请示》(浦自然资〔〕42号)收悉。为改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将经省政府以闽政地〔〕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中02号地块面积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漳浦县蓝理路及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道路),其四至及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具体用地手续由你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17日
3
关于漳浦县金鹿东路(大亭北路至印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设用地供地的请示
具体项目:漳浦县金鹿东路(大亭北路至印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
面积:0.公顷
土地使用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
详情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漳浦县金鹿东路(大亭北路至印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设用地供地的请示》(浦自然资〔〕43号)收悉。为改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县城市化发展,经研究,同意将经省政府以闽政地〔〕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中03号地块面积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漳浦县金鹿东路(大亭北路至印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道路),其四至及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具体用地手续由你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17日
4
漳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具体项目:漳浦县鹿溪北岸东段滨水景观带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绥安镇炉尾村、鹿溪村、溪南村
耕地赔偿标准:69.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年3月3日以闽政地〔〕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具体项目为漳浦县鹿溪北岸东段滨水景观带(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耕地按2.万元/公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农业人口。
五、本公告公示期5天,期满后由绥安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偿登记情况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六、如对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13日
5
漳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具体项目:福建省漳浦第一中学附属学校项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绥安镇溪南村
耕地赔偿标准:69.万元/公顷
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年2月28日以闽政地〔〕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具体项目为福建省漳浦第一中学附属学校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耕地按2.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园地按19.万元/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农业人口。
五、本公告公示期5天,期满后由绥安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偿登记情况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六、如对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年3月10日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网、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