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魏某芳利用担任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东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受贿.8万元。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披露此案。
据悉,魏某芳利用担任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东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漳浦县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建方项目负责人魏某、林某、杨某1、杨某2、陈某1、蔡某、张某等7人送款共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为魏某等7人谋取利益。
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芳告知张某由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滨海一级疏港公路)漳浦段工程项目准备购买路缘石材料,张某得知后通过参与竞价取得上述路缘石供应项目。年6月的一天,张某找到被告人魏某芳,告知其通过竞价成为上述沿海大通道路缘石供应方,请求被告人魏文芳跟上述项目负责人杨某3打招呼,让杨某3及时拨付路缘石材料款。被告人魏某芳答应并将张某的请求告知杨某3。张某在之后的路缘石供应过程中顺利拿到材料款。年6月至年底,被告人魏某芳先后3次收受张某送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年初,被告人魏某芳的朋友陈某2得知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昙湾、旧镇湾特大桥即将开工,需要使用大量河砂,便找到被告人魏某芳,请求其帮忙介绍认识上述两座大桥的项目负责人。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魏某芳介绍陈某2认识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昙湾、旧镇湾特大桥项目工程负责人高某,并让高某在砂石质量、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由陈某2来供应砂石。之后,陈某2获得上述工程的砂石供应项目。年间,被告人魏某芳先后2次收受陈某2送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年2月13日,被告人魏某芳接漳浦县监委通知后主动到漳浦县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收受魏某等8人送款的犯罪事实,并在接受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期间,退清全部赃款。
被告人魏某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魏某芳能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期,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魏某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魏某芳赃款.8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导报记者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