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晰理明情巧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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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谢谢林法官,我之前情绪激动,态度不好,您总能耐心听我说完,一件事一件事帮我解决。”

“感谢林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和给出的建议,困扰我们近二十年的烦心事在您这里终于圆满解决。”

4月7日上午,漳浦法院民一庭林旺成法官办公室传来阵阵感谢声。这是林法官成功化解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的调解书领取现场,随着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一个家庭多年来的纷纷扰扰终于落下帷幕。

聚少离多引发危机

原来,漳浦县南浦乡的徐某与蔡某自幼相识,长大后喜结连理,婚后的生活幸福甜蜜。可随着二女儿的出生,双方矛盾日益显现,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年,男方徐某以打工为由外出,二十年间甚少归家,夫妻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薄。这些年来,两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可总是因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债务承担及老人居住等诸多问题纠缠不清,每每商而无果。

此次已是徐某第二次诉请与蔡某离婚,接到案件后,法官经初步了解,认为调解空间较大,随即组织双方到庭协商。

各执一词屡陷僵局

调解当天,蔡某情绪激动,“离婚可以,房子必须归我!”蔡某表示,房子是在徐某离家后,自己辛勤劳作省吃俭用建成的,还因此落下病根,若离婚后得不到房屋心有不甘。徐某则表示,建房的地是男方父母提供的,建房时父母也有出力,房屋理所应归己所有。经法官解释,两人均表示无支付对方相应份额折价款的能力,调解陷入僵局。

法官根据案情,决定分开“背靠背”调解。

考虑到两人的经济能力,若房屋单纯由某一方执掌,后续折价款难以执行,任何一方的利益均不得到真正的维护,故法官一方面向蔡某提议:房屋仍由双方共有,蔡某享有使用权,徐某无权使用,待双方百年后由两个女儿继承。同时,教育引导徐某应实事求是,正视蔡某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并向其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家务补偿、照顾女方权益及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均同意该处理方案,徐某还同意支付蔡某部分经济帮助款。

可这时,徐某突然提出其父母一直与蔡某共同居住,要求离婚后继续让他们居住。但蔡某认为与男方的父母住在一起非常不方便,情绪再次激动,一口回绝。

经法官做明理释法工作,蔡某最终同意可以一起居住,又提出要在房屋另侧开门出入,减少接触,以免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不便。

法官随即与徐某的父母电话沟通,老人认为另开侧门影响整栋房屋的风水,不利于家庭以后发展,坚决不同意。

就此调解再陷僵局。

“三进三出”终得圆满

调解进行到这里,就剩最后“一公里”。

林法官没有气馁,再次电话联系徐某父母,了解到他们有一栋老屋,但年久失修,水电不通,已无法住人。林法官感到僵持不下的调解出现了一丝曙光,当即安排第三次调解。最终,三方就离婚后老人的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徐某和蔡某各半出资翻修老屋供两位老人居住。至此,各方诉求均得以妥善解决,案件圆满结案。

每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纠纷,背后往往还牵扯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琐碎繁杂的问题,这些“家务事”又都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如若不能深入了解,逐一解决,极易遗留隐患,小到关乎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大到关乎社会的安定和谐。

本案中,在了解原被告双方多年来的生活情况后,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调解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解开女方多年来的心结,并从实际出发,调解房屋由双方继续共有,使用权归女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老人居住的问题上,基于平衡各方利益,提出中肯建议,力使老人不因子女离婚陷入“老无所居”的窘迫境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晰理明情巧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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