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城市建设用地批复
1
漳浦县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绥安镇绥南社区、绥西社区
详情如下: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绥安镇绥南社区水田0.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绥西社区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漳浦县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赤湖镇前湖村、前亭镇大社村、前亭镇圩仔村
详情如下: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年度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浦政地〔〕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漳浦县年第三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征收漳浦县赤湖镇前湖村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前亭镇大社村水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前亭镇圩仔村水田1.公顷、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漳浦县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赤湖镇前湖村、前亭镇大社村
详情如下: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赤湖镇前湖村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前亭镇大社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4
漳浦县年第八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古雷镇港口村、古城村、西林村、岱仔村
详情如下: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年度第八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古〔〕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3.公顷(其中耕地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古雷镇港口村水浇地1.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古雷镇古城村水浇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古雷镇西林村水田0.公顷、水浇地0.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古雷镇岱仔村水浇地0.公顷、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告
台湾农民创业园(东南花都核心区)G2#-1、5#-1、5#-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批前公告
G2#-1
地块面积:.4㎡(折33.亩)
5#-1
地块面积:.6㎡(折.亩)
5#-2
地块面积:.1㎡(折83.亩)
详情如下:
《台湾农民创业园(东南花都核心区)G2#-1、5#-1、5#-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已编制完成,经我局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援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现将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内,欢迎公众通过来信、来访等法定方式向我局反映、发表意见或提出主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项本局将依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反馈意见受理单位: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公示时间:年5月6日——年6月21日
联系人: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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