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关于电动车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1.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2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2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50元。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罚款20元。

3.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第2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7项之规定,罚款50元。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罚款元。

7.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罚款元,记9分。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例如:加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罚款元。

来源:交警大队

编辑:陈木河邱巧纯审核:李志能审批:钟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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